成功案例
王某某诉南京市玄武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张笑云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6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46年10月17日生,
身份证号:320***19461017282*
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大纱帽巷**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51988780。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地址:南京市珠江路455号玄武区人民政府6楼,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局长。电话:025-8368****。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45847.03元(其中医疗费34647.03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2000元,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某某是年过六旬的鳏寡孤独的老人,2012年11月2日下午5点钟后,原告从珠江路农业银行办完事出来准备回家,途经**里7号旁边时,马路中间有一个坑漕,长度在0.4米,宽度在0.3米,深度在0.4米。原告猝不及防,跌倒在坑漕里,被旁边的居民扶起,忍痛回家后,因膝盖红肿,疼痛加剧,于当晚由邻居帮忙住进了医院,被医院诊断为左腿膑骨骨折,花去医疗费34647.03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45847.03元。在医院住了将近半个月之后,出院在家卧床休养。半年后,原告刚能柱着拐杖走路,就去事发的坑漕边去看,发现这个“害人坑”不知何时已被填平了。但原来的坑漕痕迹依然清晰可见。2013年6月30日,原告给“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这个“害人坑”导致原告跌倒摔伤骨折的情况,要求管理单位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接到工单后,以各种理由否认或推脱自己的责任,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就不予理睬了。随后,原告又向南京市、区信访部门反映(市信访办的编号:20131979***),时至今日,均未有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原告认为,该坑漕是城市道路设施的损毁,被告作为致使原告跌倒摔伤骨折的坑漕的管理人,未能及时修复该坑漕,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对该路段未尽管理义务,有明显的过错,致使原告受到损害,依法应对原告的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