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婚协议书
作者:张笑云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07日
离婚协议书
男方:李某,汉族,身份证号: ,电话:
女方:王某,汉族,身份证号: ,电话: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无子女。现因双方性格不和等种种原因,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男方李某与女方王某自愿离婚。
第二条 财产处理:
1、男女双方认可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个人私人生活用品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房产:(1)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省***市***区***大街***号7幢1单元***室的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女方应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2)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省***市***大街***号23幢一单元***室的房屋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 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女方应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配合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万元,归男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3、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4、机动车辆: 年 月 日购有 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5、车位
(1)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省***市鼓楼区***大街***号1-8幢地下车库***号车位一个,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车位归男方/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2)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省***市鼓楼区***大街***号地下车库负一层***号车位一个,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车位归男方/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6、黄金
1)夫妻双方婚后购有中钞国鼎生肖金条共计 克,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金条归男方/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金条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2)夫妻双方婚后购有中国黄金投资金条共计 克,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金条归男方/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所有权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金条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离婚后 内付清。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再无争议。
第三条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离婚后双方各自的住房问题自行安排,与对方再无任何纠葛。
第五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车辆、车位及黄金等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六条 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第七条 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应在七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违法情形。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第十条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时止。
2、女方应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将其户口从男方所有的房屋中迁出,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200元的不便补偿,直至迁出为止;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或无法转让,女方还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或者实际损失。
男方: 女方: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